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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能否拒付物业管理费

业主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能否拒付物业管理费

案情

孙某系上海市某处房屋产权人,其中2014室建筑面积为37.22平方米2015室建筑面积为74.81平方米20031210,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房管理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委托上房管理公司对上海市某处全装修商办楼进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期限自2003121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上房管理公司或其他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合同约定:办公楼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上房管理公司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00元的标准向业主收取。该合同还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上房管理公司依《业主临时公约》规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交款额千分之三的标准加收滞纳金。《业主临时公约》第九条约定:1、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办公楼为4.00/月·建筑平方米。2、物业管理费按季缴纳,在每季度的第一周交纳本季度物业管理费,若逾期缴纳,则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交款额的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

200410月,孙某在天宝华庭日常收费标准客户签署一栏内签名。孙某2014室物业管理费交至20051月。20051月起,孙某停止支付2015室物业管理费。至20066月止,孙某拖欠2014室物业管理费2,530.96元、拖欠2015室物业管理费5,386.32元。上房管理公司向孙某催讨未果,遂于2005726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支付20051月至20066月物业管理费7,916.90元;自200511起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滞纳金。

【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上房管理公司基于其与开发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已对孙某的物业进行了物业管理,孙某作为小区业主,理应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孙某称物业擅自将二号楼大堂与餐厅打通,改变了隔离墙的完好和安全及装饰用途,严重危及业主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物业还非法将一号楼、二号楼的大堂提供给书商作为营业场地经营盗版“礼品书”,物业每月收取2,500元费用,允许汽车美容院设在小区通道中,侵害了业主的利益,因均涉及到小区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相应权利的维权问题,不属本案处理范围。孙某提出200511月,上房管理公司擅自对2014室停止正常供水供电长达二个多小时,直接造成2014室的经济损失,要求物业进行赔偿之事,与本案无涉,孙某如有证据证实,可另案主张。至于孙某认为上房管理公司在收取代收代付的水电费时存在舞弊现象,孙某可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孙某所提出的大堂空调间断性开启、电梯厅的灯带及走廊用灯跳开开启、小区周围不断施工,尘土飞扬等问题,不足以构成孙某拒付物业管理费的理由。但二十层楼面的火警报警器显示为设备故障状态并时常伴有刺耳的啸叫声,确实影响了业主的正常办公,故对上房管理公司要求孙某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将视实际情况一并作出处理。

据此,法院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孙某应支付原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7,916.90元;二、原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孙某自200511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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