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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自2009年起建立分类监管制度

 中新网14 据中国保监会网站消息,为了增强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中国保监会制定了新的对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的制度。该项制度自200911起正式实施。

  保监会将在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审计后的数据,对所有保险公司进行一次全面评价分类,决定对各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在此基础上,再根据每季度的数据评估一次,对年度评价结果和监管措施进行相应调整。2009年上半年,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2008年末的数据进行首次分类评价。

  保监会依据监测指标以及日常监管中所掌握的信息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的监测指标包括五大类:偿付能力充足率;公司治理、内控和合规性风险指标;资金运用风险指标;业务经营风险指标;财务风险指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分类依据包括合规性和稳健性两大类指标。

  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程度,将保险公司分为四类,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为三类,并相应地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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